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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自保行为界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保监厅函〔2005〕221号
法规类型 102103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5-11-30

关于自保行为界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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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5-11-30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保监厅函〔2005221

新疆保监局:

你局《关于对行业自保行为进行界定的请示》(新保监发〔20056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现行《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我会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均未对自保行为作出明确界定。仅就原理而言,自保可理解为通过自我筹措资金,用于弥补企业或组织自身风险损失的行为。

二、就请示反映情况看,兴和集团所属车辆均属挂靠性质,该集团不享有车辆所有权,亦不承担车辆毁损、灭失风险。因此,该集团“将车损险留在集团安全科”的行为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企业自保行为。

三、如经查实该集团确属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活动的,可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等规定予以处罚。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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