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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 103 发文文号 财税[2015]143号
法规类型 100115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15-12-18

关于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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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12-1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544号)精神,对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企业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在20161231日前试行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出口货物纳入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单一窗口平台监管;

二、出口企业在单一窗口平台如实登记其购进货物的销售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销售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总金额等进货信息;

三、本通知所称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企业,是指在单一窗口平台登记备案且注册在杭州市的企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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