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62号 | ||
颁布单位 | 175 | 发文文号 | 公告2012年第62号 |
法规类型 | 106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12-12-28 |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本公告附件所列属于应征收反倾销税的货物时,应按照本公告附件列明的调整后的商品编号填报。
二、对本公告附件所列进口货物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相关反倾销公告中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