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江苏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企业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55 | 发文文号 | 苏国税函[2010]33号 |
法规类型 | 100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江苏 | 发布日期 | 2010-01-28 |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因江苏省电力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及江苏省物价局的政策规定,自2009年11月20日起电网销售电价上调3.1分/千瓦时,且按政策规定燃煤机组上网电价下调0.58分/千瓦时,使得售电收入增加、购电成本减少,经企业测算,2010年实现增值税将大幅增加。
按照国家调整电价的实际,以及企业测算2010年预计实现销售收入和增值税的结果,现根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总局令[2004]10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江苏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企业增值税预征率由1.5%调整为3%,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