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广西老年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函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24 | |
有效与否 | 广西 | 发布日期 | 2006-10-13 |
广西老年基金会:
你会《关于广西老年基金会捐赠所得税问题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年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6号)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向广西老年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