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源自东奥会计在线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粉煤灰(渣)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5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七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