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长期挂账应付账款的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苏地税发[2004]179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8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江苏 | 发布日期 | 2004-09-02 |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近接部分地区请示,关于企业长期挂账的应付款项如何处理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作为其他收入,并入企业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企业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超过3年以上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后年度支付时准予在税前扣除。
三、对企业超过3年以上的应付款项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按征管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通知自2004年度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