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