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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水煤桨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琼国税发[2003]375号
法规类型 100100 所属行业 123
有效与否 海南 发布日期 2003-11-09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水煤桨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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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3-11-09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对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水煤桨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1144号)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对水煤桨产品可比照煤炭,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请你们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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