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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法规类型 100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黑龙江 发布日期 2003-04-23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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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3-04-23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和《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的要求,经认真研究,并报请省政府同意,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确定为:

    销售应税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3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500--2000元。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元。

    各市、地国税局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测算,征求地方政府的意见后在上述幅度内确定当地的起征点。并由市(地)财政局、国税局分别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备案。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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