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并获得内地律师执业证书的港澳居民可在内地人民法院代理的涉港澳民事案件范围的公告 | ||
颁布单位 | 175 | 发文文号 | 第136号 |
法规类型 | 101103 | 所属行业 | 118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13-08-30 |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政府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分别签署的《<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中关于“研究扩大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并获得内地律师执业证书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从事涉及香港(澳门)居民、法人的民事诉讼代理业务范围”的规定,根据司法部2013年8月7日修改的《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现将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并获得内地律师执业证书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在内地人民法院代理的涉港澳民事案件的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2月18日修改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基准案由即第三级案由确定。如案由规定有变动,则依新规定执行)公告如下: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1、婚约财产纠纷
2、离婚纠纷
3、离婚后财产纠纷
4、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5、婚姻无效纠纷
6、撤销婚姻纠纷
7、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8、同居关系纠纷
9、抚养纠纷
10、扶养纠纷
11、赡养纠纷
12、收养关系纠纷
13、监护权纠纷
14、探望权纠纷
15、分家析产纠纷
16、法定继承纠纷
17、遗嘱继承纠纷
18、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19、遗赠纠纷
20、遗赠扶养协议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