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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 151 发文文号 粤府办〔2007〕38号
法规类型 101103 所属行业 118
有效与否 广东 发布日期 2007-04-17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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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04-17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对行政法规规章进行清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要求,有利于确保制度建设的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有利于我省建设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不断提高依法治省水平。本次清理工作力度大、时间紧、要求高、工作量 大,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周密部署,密切配合,精心实施。

二、明确清理工作的范围和责任

按照国办发〔200712号文要求,我省清理工作的重点是省人民政府和广州、深圳、珠海、汕头四个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现行规章。省人民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由省法制办负责,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各地、各部门要配合省法制办做好省人民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省法制办要切 实加强对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协调指导,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三、采取措施,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清理工作

按照国办发〔200712号文要求,我省清理工作必须在200710月底前完成,并于200711月底前将清理工作总结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各较大 的市的人民政府要于20079月底前将清理结果报省法制办,省法制办汇总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清理结果和省人民政府规章清理意见后,于200710 20日前统一上报省人民政府。待规章清理工作完成后,省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将清理结果和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向社会公布。

具体清理工作方案,由省法制办另行制订印发。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与省法制办联系。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七年四月十七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国务院决定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现行行政法规;

(二)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现行规章;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现行规章。

二、清理原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分别负责清理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制定的规章,并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规章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所代替的,要明令废止。

(二)规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

(三)规章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四)在规章清理中发现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要将处理建议送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处理。

国务院法制办具体承办行政法规的清理工作,并按照以下原则提出建议,报国务院做出决定:

(一)行政法规的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所代替的,要明令废止。

(二)行政法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

(三)行政法规与法律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三、清理工作要求

及时清理行政法规、规章是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要求和重要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清理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国务院法制办要加强工作指导,抓好督促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及国务院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认真做好具体 实施工作,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行政法规和规章清理工作要在200710月底前 完成。行政法规清理工作完成后,国务院法制办要及时将清理结果报国务院,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规章清理工作完成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及国务院各部门,要分别将清理结果和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向社会公布,并于200711月底前将清理工作总结送国务院法制办(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将清理 工作总结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汇总后报国务院。

附件:规章清理情况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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