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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6]706号
法规类型 109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广东 发布日期 2006-12-26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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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12-26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局、各稽查局在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工作中,要按照总局统一口径,向社会广泛宣传解释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年所得的计算口径,切实做好纳税宣传和辅导工作。对个人转让房屋所得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1%、1.5%、2%、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7.5%、10%、15%),据此计算年所得。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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