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深地税发[2006]706号 | |
法规类型 | 109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广东 | 发布日期 | 2006-12-26 |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局、各稽查局在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工作中,要按照总局统一口径,向社会广泛宣传解释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年所得的计算口径,切实做好纳税宣传和辅导工作。对个人转让房屋所得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1%、1.5%、2%、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7.5%、10%、15%),据此计算年所得。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