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59 | 发文文号 | 桂财税[2005]28号 |
法规类型 | 100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广西 | 发布日期 | 2005-12-30 |
各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五日
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
经研究,现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有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