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深圳市职业教育校外公共实训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 ||
颁布单位 | 151 | 发文文号 | |
法规类型 | 会计制度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广东 | 发布日期 | 2013-05-10 |
第一条 为加大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支持力度,建设长效机制,促进校企深度融合,推动我市职业教育健康发展,增强职业教育的社会服务能力,根据《深圳市职业技术教育改革发展行动计划(2012-2015年)》(深府办〔2012〕14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意见》(深府办函〔2013〕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或行业组织共建的职业教育校外公共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实训基地”)的认定和管理。
第三条 实训基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作企业或行业组织有较强的社会责任心,积极参与校企合作,重视实习实训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生产;与合作学校能建立5年以上稳定校企合作关系。
(二)合作企业或行业组织在本领域内具备较强的专业优势和领先的技术装备水平,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能够代表同类产业的发展方向,具备与先进生产工艺水平匹配的实习实训设施设备。
(三)实训基地应具备可常年提供培训、承担实习实训任务的教学场地和实习实训场所,具备对外开放的食宿等后勤保障条件和生活设施,能满足职业院校师生参加职业体验、专业实习实训、企业实践与专业调研的需要。一次性容纳参加实习实训学生人数在50人以上。
第四条 实训基地分为市、区两级,分别由市属或区属公办职业院校负责牵头申报。
第五条 申报建设市级实训基地的学校,应按规定向市职业教育主管部门提交《深圳市市级职业教育校外实训基地建设申报表》及实训基地建设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六条 实训基地评审委员会由职业教育主管部门、职业院校和企业专家组成。
第七条 经市职业教育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将有关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市职业教育主管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意见进行认定。
评审与认定程序:
(一)评审委员会审核学校申报实训基地材料;
(二)评审委员会实地考察实训基地条件;
(三)评审委员会科学评估基地效益,并提出评审意见;
(四)市职业教育主管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意见进行认定;
(五)基地基本建设完成后,经市职业教育主管部门评估验收合格的,授予“深圳市职业教育校外公共实训基地”牌匾及证书。
第八条 区级实训基地的申报审批程序参照市级办法执行。市级实训基地建设评审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监督区级实训基地建设评审委员会工作。
第九条 经批准建设的市级(区级)实训基地项目,可向同级职业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实训基地建设经费。实训基地建设经费由相关的职业院校牵头,会同相关企业或行业组织申报,分别由市、区职业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条 实训基地的建设经费以基地一次性容纳实习实训的学生数量为基数,按生均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核拨建设经费。实训基地建设经费仅用于实习实训设施设备的购置和维护。实训基地建设经费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列入申报学校资产管理范围。
第十一条 实训基地所在企业在接收全日制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期间(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期限为12个月,高等职业院校学生期限为6个月),可享受财政核拨的企业管理补贴。即每接收一名全日制职业院校学生开展实习实训,给予所在企业每月300元补贴,公办职业院校所需经费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