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批复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京价收字[1994]第187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06 | |
有效与否 | 北京 | 发布日期 | 1994-07-17 |
北京市公安局:
你局京公交(车)字〔1994〕19号“关于核定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78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机动车号牌收费标准1.汽车(包括:大型汽车、小型汽车、教练汽车、试验汽车、外籍汽车、使馆汽车、境外汽车、临时入境汽车)号牌每副100元(反光);
2.摩托车(包括两、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教练摩托车、试验摩托车、外籍摩托车、使馆摩托车、境外摩托车、临时入境摩托车)号牌每副70元(反光);
3.挂车号牌每面50元(反光);
4.农用运输车号牌每副50元(反光);
5.临时行驶车号牌每张5元(纸牌);
6.新发、换发各类机动车号牌按上述收费标准执行,补发按上述收费标准加收一倍。
二、机动车行驶证及其他项目收费标准1.新发、换发机动车行驶证、临时行驶证每本均10元;补发收费加一倍;
此收费标准已包括证夹、主页、副页、塑封套等的制作工本费和购置塑封机、打印材料及支付聘用人员费用等各项相关费用支出2.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每个1元。
三、除以上收费标准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本批复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199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