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京国税发[2004]322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24 | |
有效与否 | 北京 | 发布日期 | 2004-11-14 |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4年11月15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4年10月15日 财税[2004]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我国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纳税人向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