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无准运证调运蚕茧处罚问题的答复(失效: 2004.06.30 )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工商市字[1994]182号 | |
法规类型 | 工商法规 | 所属行业 | 12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4-07-07 |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苏工商[1994]34号文件)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桑蚕茧统一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加强桑茧经营管理的通知》精神采取的具体措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对违反《通知》规定,无证调运蚕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查扣,交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或所属分公司按国家定价收购。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以货物等值20%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