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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配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检验器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流便函[2007]123号
法规类型 100100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7-11-08

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配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检验器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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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11-0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由于现行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的汉字不进行加密,稽核系统也不比对汉字,一些不法分子乘机利用假的空白票采取套打密文、数据,篡改真票汉字的手法,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达到骗抵税款的目的。为了防范这一新的偷骗税犯罪活动,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研制了鉴别增值税专用发票真伪的专用检验器并免费为税务机关配发。为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检验器的发放和使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检验器主要是用来鉴别增值税专用发票真伪的辅助工具。各级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或发票联均可利用该检验器进行真伪鉴别(专用发票的记账联也可鉴别真伪)。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真伪鉴别的办法,以有效防范犯罪分子伪造专用发票。

    二、经该检验器检测确为可疑的专用发票,基层税务机关应开具暂扣通知,并将该专用发票原件逐级报总局,进行进一步鉴定,如为技术问题,总局将及时通知基层税务机关准予其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允许企业按期抵扣其进项税金,如确为假票,将移交稽查部门。

    三、为确保检测鉴别效果,该检验器仅对2008年版(即专用发票代码第5位和第6位为“0”和“8”)起的专用发票进行真伪鉴别,以前年度印制的不予鉴别。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抓好此项工作,局领导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将检验器配发至征税大厅的报税认证岗位和其他相关部门,以保证尽快投入使用。

    五、我司根据各地报税认证岗位和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初步估算了各地对检验器的需求量。为尽快投入使用,先行组织部分检验器配发各地,并由专用发票印制企业同专用发票一并发送,请各地认真做好接收工作。同时,各地务必于11月30日前,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检验器的需求量上报我司,以便保证各地的用量。

    另外,各地在该检验器的接收和使用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我司联系。联系电话:63417768.

    二OO七年十一月八日

增值税专用发票检验器发放表

序号  

单位  

数量  

1  广州  660  
2  韶关  200  
3  珠海  200  
4  汕头  200  
5  佛山  470  
6  江门  300  
7  湛江  160  
8  茂名  160  
9  肇庆  150  
10  惠州  220  
11  梅州  150  
12  汕尾  100  
13  河源  110  
14  阳江  160  
15  清远  110  
16  东莞  440  
17  中山  230  
18  潮州  130  
19  揭阳  140  
20  云浮  110  

合计  

  

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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