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江苏保监局关于实施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资格自主申报制度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55 | 发文文号 | 苏保监发〔2010〕61号 |
法规类型 | 102103 | 所属行业 | 109 |
有效与否 | 江苏 | 发布日期 | 2010-10-29 |
各政策性银行江苏省(南京)分行、国有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行,江苏省农村信用联合社,南京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南京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各在宁外资银行,江苏省内其它银行类金融机构:
近年来,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作为保险中介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省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做出了贡献。银行业和保险业通过优势互补、互利共赢,为客户提供了更全面的金融保险服务。但随着银行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迅速发展,也出现了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不按规定使用保险中介统一服务发票等问题。特别是现行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委托保险公司代申报模式环节较多,资料传递耗时,存在重复申报、错误申报等问题,不利于银行加强自身风险控制。
为解决上述问题,加强对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源头管理,规范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行为,维护保险兼业代理市场秩序,提高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审核工作的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保险法》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实际,我局决定对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审核管理办法进行调整,将原先的委托保险公司代为申报方式变更为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资格自主申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
从2010年6月1日起,银行类机构申报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省级分行或省级管辖行的注册地在南京市的,由其省级机构直接向我局提出申请,南京银行、江苏银行下属分支机构由总行直接向我局提出申请。农村合作银行及注册地在南京以外的其它银行仍采用保险公司代为申报的方式不变。
二、申报材料
为进一步优化操作流程,提高银行自主申报工作的效率,我局决定对于银行类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时所需提供的书面材料予以简化。银行类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时,拟办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保险代理业务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暂不需提交,仅提交汇总清单即可,但上述材料仍是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所规定的审核内容,必须留存备查。
(一)银行类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当向我局提交下列材料:
1、《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申请书》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设立申请表》;
2、办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的汇总情况清
单(含电子版);
3、保险代理业务人员汇总清单(含电子版);
4、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电脑数据盘。
各银行法人机构或省级机构应建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并于第一次申报时一同报送。
(二)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申请变更许可证记载内容,应当向我局提交下列材料:
1、《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变更申请表》汇总(含电子版);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4、原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5、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电脑数据盘。
(三)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申请延续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可于许可证到期前二个月向我局提出申请,应当向我局提交下列材料:
1、《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2、保险代理业务人员汇总清单(含电子版);
3、原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4、原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内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以及处罚情况的说明;
5、代理业务人员继续教育证明;
6、前3年内本机构履行保险代理合同的情况说明;
7、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电脑数据盘。
(四)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申请补发许可证,应当向我局提交下列材料:
1、《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补发申请表》;
2、补证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补证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4、许可证遗失公告声明。
三、审批流程
我局自收到书面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作出核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决定的,我局将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决定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准的,我局将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行政许可结果可在江苏保监局网站查询。
特此通知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