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3号(关于对磷产品征收特别出口关税) | ||
颁布单位 | 175 | 发文文号 | |
法规类型 | 海关法规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08-05-16 |
根据国务院决定,自2008年5月20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所有贸易形式、地区和企业出口的磷产品,在现行出口税率的基础上,以海关审定的出口完税价格为基础,加征100%的特别出口关税。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详见本公告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