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00九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