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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质量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163 发文文号 黔农综〔2008〕41号
法规类型 101103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贵州 发布日期 2008-06-27

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质量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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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06-27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市(州、地)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财政局,省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省监狱管理局:

  现将我们制定的《贵州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质量考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贵州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质量考评暂行办法》

  贵州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质量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水平,根据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农发办《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质量考评,是指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过程、日常工作情况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 考评的范围和内容为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项目管理和综合管理的主要事项。

  第四条 考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

  (二)坚持突出重点,加强管理薄弱环节的原则;

  (三)坚持考评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昀原则。

  第五条 考评的依据:

  (一)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方针政策,中央和省级财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资金拨付文件、决算报告、相关会计资料、有偿资金借款合同等。

  (三)项目建设规划、年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计划报表、年度项目扩初设计(或实施方案)、项目计划批复文件和统计报表等项目管理有关资料。

  (四)各市(州、地)上报的综合性材料、调研报告、开展宣传工作和自我测评报告等有关资料。

  (五)国家、省组织的各类检查(考评、项目验收)结论、审计和财政等监督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检查结论等。

  第六条 考评结果通过适当的方式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并作为省对地、县分配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重要因素之一。

  第二章 考评方法

  第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质量考评实行分级实施的办法。省农发办、财政厅负责对九个市(州、地)进行考评,并根据考评情况,随机抽选部分县(市、区、特区)进行延申考评。市(州、地)农发办、财政局负责对县(市、区、特区)进行考评,具体考评办法由各地自定。

  第八条 考评实行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以定量考评为主;平时考评与集中考评相结合,以集中考评为主。

  第九条 考评指标:孝评实行量化指标计分,总分100分(详见附表)。其中:资金管理40分,项目管理30分,综合管理30分。

  第十条 考评时间:考评按公历年度进行,各市(州、地)应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对县(市、区)的考评并进行自评,填报自评量化指标表并写明扣分理由,并将考评情况、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上报省农发办和省财政厅。省农发办、省财政厅在市(州、地)自评的基础上于每年4月10日前完成对市(州、地)的考评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和自评报告上报国家农发办。

  第三章资金管理考评指标及分值(40分)

  第十一条 财政配套资金落实情况10分。考核地、县财政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自筹资金落实情况5分。考核各地农民群众、企业等被扶持对象的投入情况。其中土地治理项目自筹资金落实情况占2分,产业化经营项目自筹资金落实情况占3分。

  第十三条 资金拨借情况5分。考核各地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无偿和有偿资金拨借的时效性、规范性以及无偿资金报账支出进度情况。

  第十四条 有偿资金回收情况4分。考核各地到期有偿资金归还情况。

  第十五条 资金管理制度执行情况10分。考核各地资金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财务报告编报情况4分。考核各地年度资金决算等报表编报情况。

  第十七条 其他2分。考核各地资金管理材料的上报等项工作。

  第四章 项目管理考评指标及分值(30分)

  第十八条 项目前期准备情况4分。考核各地项曰前期准备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情况。其中制定开发规划1分,按规定做好项目库建设1分,按土地治理项目申报前在项目区召开村民会并有三分之二以上农户签字同意0.5分,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前在当地媒体进行公示0.5分,能按要求组织初步设计编制并进行审查1分。

  第十九条 可研报告编制3分。考核各县可研报告的质量、审查、上报时间。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1分,可研报告质量1分,在规定时间内上报1分。

  第二十条 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编报情况5分。考核各地项目计划编报的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 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调整、变更和终止情况4分。考核各地计划调整、变更和终止行为的及时性、规范性。

  第二十二条 开发县管理情况2分。考核各地开发县管理的规范性。

  第二十三条 项目管理制度执行情况3分。考核各地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执行情况的规范性。其中三项制度各占1分。

  第二十四条 部门项目管理情况2分。考核各地参与部门项目管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 项目工程实施效果及管护情况6分。考核各地项目实施是否达到预期效益和项目建后管护情况。其中项目实施效益情况4分:生产效益(建成投产)2分,工程直接效益2分;工程建成后管护的制度化、经常化情况2分:明确主体、及时办法移交手续的1分,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理护制度的1分。

  第二十六条 其他3分。考核各地项目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综合管理考评指标及分值(30分)

  第二十七条 宣传工作情况6分。考核各市地开展宣传工作的质量。其中综合性宣传4分,主要指在省级以上宣传媒体进行宣传报导;订阅《中国农业综合开发》杂志1分;向该杂志投稿并被采用1篇以上的1分。

  第二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工作10分。其中,按时完成验收工作3分,及时完整报送验收材料1分。市(州、地)级督察情况3分,县级自验的资料齐备等3分。

  第二十九条 综合性检查和验收中提出问题整改情况5分。考核组织综合性检查,验收及对上级综合性检查、验收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三十条 统计工作考评情况5分。考核各地编报农业综合开发发项目统计报表的时效性和质量。

  第三十一条 综合性调查研究情况2分。考核各地组织开展综合性调查研究的时效性和质量。

  第三十二条 机构人员设置2分。考核各农发县(市、区、特区)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市(州、地)农发办、财政局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省农发办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度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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