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硅藻土 珍珠岩 磷矿石和玉石等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8〕9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