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浙地税函[2004]334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06 | |
有效与否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04-07-26 |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4号)转发给你们,希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对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