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公安出入境证件收费收入继续实行分成的批复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黑财综[2009]91号 | |
法规类型 | 109100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09-08-04 |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继续收取部分行政性收费及调整部分行政性收费收入分成的函》(黑公函[2009]54号)收悉。鉴于外国人证件费、公民出入境证件费等项收费收入分成政策执行期限已满,考虑到政策执行期间,省、市、县三级分成收入能够满足本级公安部门履行相应事权发生的管理成本支出需要,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8]53号)规定,经研究,同意外国人证件费、公民出入境证件费等项收费收入继续实行分成,有关规定仍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同意公安出入境证件收费收入分成的批复》(黑财综[2008]97号)执行,执行期限至2011年12月31日。中国国籍申请手续费(含证书费)收入全部缴入中央国库,与省、市不实行分成。
此复。
二00九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