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公安出入境证件收费收入继续实行分成的批复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黑财综[2009]91号
法规类型 109100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9-08-04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公安出入境证件收费收入继续实行分成的批复

null

发布日期:2009-08-04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继续收取部分行政性收费及调整部分行政性收费收入分成的函》(黑公函[2009]54号)收悉。鉴于外国人证件费、公民出入境证件费等项收费收入分成政策执行期限已满,考虑到政策执行期间,省、市、县三级分成收入能够满足本级公安部门履行相应事权发生的管理成本支出需要,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8]53号)规定,经研究,同意外国人证件费、公民出入境证件费等项收费收入继续实行分成,有关规定仍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同意公安出入境证件收费收入分成的批复》(黑财综[2008]97号)执行,执行期限至2011年12月31日。中国国籍申请手续费(含证书费)收入全部缴入中央国库,与省、市不实行分成。

  此复。

  二00九年八月四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