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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2012年第48号
法规类型 海关法规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12-10-12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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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10-12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2006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61013起,期限为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决定自20121013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121013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氨纶(2012年税则号列5402441054026920,以及商品编码5402499001项下所列产品),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8号、2008年第38号、2008年第71号、2010年第11号和2011年第84号的相关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2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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