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粤地税函[2007]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二OO七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