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电子商务违法经营行为跨区域监管工作制度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渝工商办发[2013]51号 | |
法规类型 | 101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重庆 | 发布日期 | 2013-05-24 |
各区县局、直属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电子商务违法经营行为跨区域监管工作制度》已经市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3年5月24日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电子商务违法经营行为跨区域监管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电子商务监管工作,提升监管效能,针对电子商务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特点,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电子商务违法经营行为跨区域监管(以下简称跨区域监管),是指区县局在全市范围内获取电子商务违法经营行为线索(以下简称线索),经初步调查后,认为该线索不属于本局(以下简称线索发现局)管辖,应当上报市局移交其他区县局(以下简称线索办理局)调查处理的监管工作机制。
第三条 跨区域监管工作由市局电商处统一指挥、协调和指导,由线索办理局、线索发现局共同完成。
第四条 跨区域监管工作坚持以网管网的原则,应通过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监管系统中的跨区域监管模块来进行并完成,不得以纸质或其它方式流转。
第五条 区县局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获取线索:
(一) 利用公共搜索引擎对互联网进行搜索监测;
(二) 利用网站(平台)自身提供的搜索工具对特定网站(平台)进行定向搜索监测;
(三)对论坛、微博、社区、贴吧、QQ等社交网站进行网络舆情监测;
(四)网上巡查、实地巡查等日常监督检查方式;
(五)群众举报、申诉、投诉;
(六)12315受理移交;
(七)新闻媒体反映;
(八)其他机关移送;
(九)其他途径和方式。
第六条 线索发现局认为其发现的线索不属于本局管辖的,应当上报市局电商处。
第七条 上报移交的线索,应具有较为明确的涉嫌违法经营主体、经营地址或住所、联系方式及违法事实。
上报线索应注明线索来源、线索涉及的网站(网店)域名,简要说明线索内容,提出办理建议和办理单位,并附上在线索调查中获取的其他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八条 线索由涉嫌违法经营主体的经营场所或住所所在地工商局进行管辖。
线索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市局电商处指定。
第九条 市局电商处收到上报线索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线索的有效性进行认定。认定为有效的,进行移交;认定为无效的,说明理由。
第十条 线索具有下列情形的,应认定为无效线索:
(一)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职责范围的;
(二)基本违法事实不清的;
(三)涉嫌违法经营主体无法确定或无法找到的;
(四)涉嫌违法经营主体不属于重庆市辖区范围内的;
(五)其他无效情形。
第十一条 线索办理局收到市局交办的线索后,应在3个月内完成对线索的调查处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对线索办理情况作出初步反馈。
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向市局电商处提出申请,电商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延长期限。
第十二条 线索办理局经过初步调查,认为该线索不属于本局管辖的,应当将线索退回市局。
第十三条 线索经过调查,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违法,需要立案调查的,将线索移交办案机构处理;
(二)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但情节显著轻微的,给予行政指导;
(三)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依法应责令关闭网站的,上报市局,由市局电商处商请市通信管理局关闭网站。
第十四条 线索办理完毕后,线索办理局应将办理结果反馈市局电商处和线索发现局。
线索发现局对线索办理局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办理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市局电商处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五条 线索经调查,对当事人采取立案查处、行政指导或关闭违法网站等措施的,该线索将作为有效线索计入发现局和办理局的电子商务监管工作实绩。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