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财产损失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 | ||
颁布单位 | 175 | 发文文号 | 保监厅函〔2011〕331号 |
法规类型 | 102103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11-08-15 |
保监厅函〔2011〕331号
乐爱金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咨询财产损失保险包括哪些险种的函》(乐爱金(2011)4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关于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2〕16号)和《关于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保监发〔2002〕32号)中明确不能由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以外的保险公司承保或共保、或由统括保单承保的险种,不属于《关于大型商业风险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6〕354号)中所指的财产损失保险的范畴。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