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沈阳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出租房屋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沈地税函[2006]66号
法规类型 100109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辽宁 发布日期 2006-05-10

沈阳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出租房屋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2006-05-10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经请示省局同意,现就个人出租房屋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住房、车库、门市房等所有房屋,暂减按1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本通知从2006年5月1日起执行。之前已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不退税,按1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不补税。

    二、对个人出租房屋用于居住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按《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用于居住实行税收综合征收率的通知》(沈地税发[2005]188号)文件执行。

二ΟΟ六年五月十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