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印发《贵州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63 | 发文文号 | 黔财基〔2008〕18号 |
法规类型 | 101103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贵州 | 发布日期 | 2008-08-25 |
各市(州、地)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补助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26号)和《贵州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贵州省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农综改〔2008〕4号)等文件精神,现将《贵州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
贵州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管理各级财政安排的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以下简称农村“普九”债务)专项补助资金,确保2年时间完成全省化解农村“普九”债务试点工作任务。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补助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26号)和《贵州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贵州省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农综改〔2008〕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明确责任。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级管理”的原则,化解农村“普九”债务的责任主体为县(市、区、特区)政府,市(州、地)政府(行署)统筹协调。省、市(州、地)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县(市、区、特区)化解农村“普九”债务予以补助。
(二)客观公正。省对下的化解农村“普九”债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偿债补助资金)数额,根据县(市、区、特区)历史客观因素统一计算确定,不与其实际发生的债务额挂钩,“债多不多补、债少不少补、早还不少补、晚还不多补”。
(三)专户管理。县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项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特设专户(以下简称特设专户),所有偿债资金都要拨入特设专户,并通过特设专户统一支付到债权人账户。
二、资金来源
市(州、地)、县(市、区、特区)要调整支出结构,建立可靠的偿债资金来源。可以从以下渠道筹集。
(一)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中央、省、市(州、地)财政安排的偿债补助资金;
(二)从地方征收且作为地方收入的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其他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偿债;
(三)进一步整合除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专项资金以外的其他教育专项资金(包括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用于教育的部分);
(四)通过盘活闲置校产筹集偿债资金;
(五)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偿债资金;
(六)社会和民间自愿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
市(州、地)、县(市、区、特区)要根据审计锁定的债务余额,积极筹措偿债资金,足额安排,不留缺口。
三、补助办法
(一)补助对象。全省参加试点的县(市、特区)和乡村人口超过60%(含60%)的县级区。市(州、地)自行决定是否对乡村人口达不到60%的县级区给予补助。省、市(州、地)隶属的国有农(林)场“普九”债务补助纳入所在县(市、区、特区)计算。
(二)补助额的确定。根据试点县(市、区、特区)农村“普九”验收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办小学、初中(含初级职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中的初中部分、特殊教育学校、教学点(纳入相关中心小学)的在校学生人数、学校数和2007年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在校学生人数和学校数占70%(其中,学生人数占85%,学校数占15%)、财政困难程度占30%。
(三)资金拨付。偿债补助资金根据试点市(州、地)和县(市、区、特区)化债总体规划和年度偿债计划按比例预拨,最终清算。
公式表示为:某县某年度偿债补助额=该县该年度化解农村“普九”债务额÷该地区应化解农村“普九”债务总额×该地区偿债补助资金总额。
对不按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完成化解任务和违反化债相关纪律的,省财政扣减该市(州、地)当年30%的偿债补助资金。扣减补助通过省与各地决算批复办理。
四、资金使用
(一)偿债补助资金原则上要全部用于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对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后尚有剩余的,要将资金用于化解其他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再有剩余的,可以安排用于化解其他政府性债务等相关支出。
(二)实行偿债申请和直接支付制度。债权人持有效证件并提供本人账户(存折),向县(市、区、特区)综改办提交偿债申请,县(市、区、特区)综改办将批复后的债权人偿债申请送同级财政国库部门,国库部门按综改办的批复、偿债工作计划和还款顺序,直接将应支付的偿债资金从县级特设专户拨付到债权人指定的银行(信用社)账户,一律不得支付现金。
(三)偿债资金使用“化解农村‘普九’债务补助资金”专用科目。在支出功能分类205类“教育”02款“普通教育”下设06项“化解普九债务试点支出”,反映各县农村义务教育化解“普九”债务试点的支出;在110类“转移性收入”02款“财力性转移支付收入”下设11项“化解债务补助收入”,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化解债务补助收入;在230类“转移性支出”02款“财力性转移支付”下设11项“化解债务补助支出”,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化解债务补助支出。
(四)各级财政用于化解农村“普九”债务试点的支出,不作为预算安排教育正常支出的基数。
五、资金监督
各级财政要会同综改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化解农村“普九”债务资金管理办法,加强监督管理,切实做好化解农村“普九”债务试点工作。
(一)建立健全农村“普九”债务监控体系,准确、全面掌握农村“普九”债务化解情况和偿债资金运行情况,确保补助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
(二)各地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农民和教职工个人摊派。对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后又新增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地方,省财政相应扣减补助资金。
(三)省综改办组织对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审计认定的债务进行重点抽查,如发现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的现象,省财政除追回补助资金外,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省、市(州、地)和县(市、区、特区)财政部门要在财政预、决算报告中,分别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报告上级偿债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市(州、地)财政部门(或综改办)要在每月1日前(节假日顺延)向省财政厅和省综改办报送本地化解农村“普九”债务的进度和上级偿债补助资金的拨付运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