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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项目中期评估和总体完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170 发文文号 闽财农〔2013〕155号
法规类型 101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福建 发布日期 2013-12-21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项目中期评估和总体完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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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12-2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项目中期评估和总体完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有关市、县(区)财政局、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福建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项目的中期评估及完工验收管理工作,确保项目实施效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总体实施方案》、《福建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农〔2012147号)的规定,我们联合制定了《福建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项目中期评估和总体完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们。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31218 


 

福建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项目

中期评估和总体完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福建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中期评估及验收管理工作,确保项目实施效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总体实施方案》、《福建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农〔2012147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经批准立项的福建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项目,均应进行中期评估或根据需要进行分年度评估(以下统称“中期评估”),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均应进行项目总体完工验收(以下简称“项目验收”)。

第三条  项目中期评估及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引入科学的评价机制,保证评估和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  项目中期评估及验收工作由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组织实施。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以下简称“省两部门”)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际投资情况进行审核。

第五条  项目验收前,项目实施单位应委托省财政厅公布的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优选库(应从当年度或上一年度省财政厅公布的优选库名单中选取)名单中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章  项目的中期评估

第六条  每个项目建设任务超过50%时,项目实施单位即可向所归属财政、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提出中期评估申请,并提交《福建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项目中期评估申请表》(附件1)和相应证明材料。

第七条  中期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㈠项目建设按时序进展情况及分年度目标完成情况,阶段成效和后期计划安排;

㈡项目建设资金(包括自筹资金)到位及资金使用情况;

㈢项目技术和质量等指标按时序进度的完成情况;

㈣项目经济指标按时序进度的完成情况;

㈤项目科技成果应用或者知识产权保护及运用情况;

㈥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

第八条  通过中期评估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㈠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项目实际投资相关票据总额已超过项目核定总投资50%的;

㈡项目实施中有新建厂房的,厂房必须已封顶,租用场地的,已整修完毕投入使用;并且,项目所需设备已购置,或已签定订购合同且已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定金。

    第九条  项目所归属的财政、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组成核查组到项目实施单位实地检查,核对有关票据和材料的原件,并出具项目中期评估意见,并联合行文上报省两部门审定。

第三章  项目总体完工验收

第十条  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具体实施方案、项目实施单位任务承诺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基本依据,对项目目标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产业培育情况、创新能力提升情况以及经济、社会效益等内容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十一条  项目在完成所有建设任务并由实施单位自行组织初步验收后,由实施单位向所归属的财政、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㈠《福建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项目总体完工验收申请表》(附件2);

㈡项目验收依据性文件(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承诺书、预算书);

㈢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㈣项目经费决算表;

㈤项目专项经费审计报告(由当年度或上一年度我省会计师事务所优选库中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

㈥项目购置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一览表;

㈦项目成果或考核指标的监测、检验或测试报告;

㈧项目所获专利和发表论文、设备、装置、生产线、产品等的图纸、工艺文件、环境试验报告、应用报告、影音资料等;

㈨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所归属的财政、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由设区市级两部门复审并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联合行文向省两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四条  省两部门对验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组织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及省两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的验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项目验收意见交由省两部门审定。

第十五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未通过验收”。省两部门根据验收组的项目验收意见,对目标已实现和任务已按照要求完成的项目,为通过验收。

第十六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的为不通过验收:

㈠未自行组织初步验收,或者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的;

㈡未经申请批准或者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目标、实施内容的;

㈢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以及未按规定执行或者擅自调整预算的;

㈣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或者超过下达项目任务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且事先未做出说明的;

㈤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

    第十七条  对不能按期完成承诺任务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在实施期限到期的三个月前,向所归属的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延迟验收报告,所归属的主管部门及时按程序逐级上报省两部门。报告必须详细说明合同任务未能完成的原因,明确合同任务的完成时间,申请延迟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八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项目验收的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实施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停止拨付资金。并追回已支付的财政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后,省两部门将验收结论报送国家两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项目有关档案和验收材料。

第四章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协作单位应对所有提供的材料、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对出具的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在中期评估及验收工作中出现的弄虚作假、渎职等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参加项目中期评估及验收的有关人员,应维护项目的知识产权并保守其技术秘密,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项目技术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福建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项目中期评估申请表

      2. 福建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项目总体完工验收申请表

 

附件:福建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项目总体完工验收申请表.doc
福建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项目中期评估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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