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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宁地税发[2005]129号
法规类型 100109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江苏 发布日期 2005-06-27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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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5-06-27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苏地税函[2005]1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5]102号    2005年5月20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函[2005]3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5]364号    2005年4月26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利用资金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发[2005]1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上述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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