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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转发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京财税[1996]377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北京 发布日期 1996-03-12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转发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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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6-03-12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市属各工业总公司、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及中央在京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7号《关于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具体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凡列入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名单的企业(单位)应在增值税入库区县的财政部门办理增值税退库手续。具体办法是:首先由企业(单位)主动与区县财政局取得联系,并按照区县财政局确定的时间和地点,持填好的新产品退税申请书(一式三份),并携带增值税缴款书的原件及二份复印件,以及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印章和销售收入明细帐、应交增值税明细帐、增值税申报表、会计报表等,参加由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市财政局和区县财政局共同组织的增值税先征后返会审,会审通过后即可办理退库手续。

    二、为了便于操作,结合增值税的有关政策规定,将新产品的退税额计算公式明确如下:

    计算机当年实现销售的退税额:

    当年该项产品进项税额=当年全厂进项税额×(该产品当年销售额÷当年全厂销售额)×100%当年应退(已纳)增值税额=当年该产品销售额×增值税率-当年该项产品进项税额

    三、凡符合文件列举新产品的企业(单位),从文到之日起,对新产品实行单独核算,单独纳税,对不实行单独核算或核算不清的暂不办理返还手续。各企业(单位)严格按规定执行,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一律不办理返还手续,对已返还的,要依据财政法规予以追回。

    四、请各单位接到通知后,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税后财政返还名单》,尽快通知企业办理退税事宜。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在1995年底以前对国家级新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税后财政返还政策。现将《一九九五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税后财政返还名单》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列入国家科委、国家经贸委《一九九五年度国家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和《一九九五年度国家级新产品试产计划》内的国家级新产品,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对列入本通知所附《一九九五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税后财政返还名单》中的国家级新产品,在1995年内采取先征税后财政返还的办法。

    1993年底以前注册的三资企业不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三、具体财政返还手续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新产品增值税退还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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