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源自东奥会计在线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韩税收协定第二议定书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7〕33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七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