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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7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法规类型 海关法规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10-06-22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7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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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06-22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200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5617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应国内相关企业的申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在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0617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水合肼,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26号和2006年第72号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二、2010617日至2010624日期间,海关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水合肼,应予补征相应的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34.tiff

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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