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第13号公告》转发给你们,《公告》发布的《中国鼓励引进技术目录》明确了可按现行税法规定减征、免征所得税的技术引进项目,在相关涉税事项的审核中可予以参考。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