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洗猪鬃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国税函[2006]773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0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06-08-15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水洗猪鬃是否属于农业产品的请示》(渝国税发〔2006〕10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有关规定,水洗猪鬃是生猪鬃经过浸泡(脱脂)、打洗、分绒等加工过程生产的产品,已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应按“洗净毛、洗净绒”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