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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洗猪鬃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6]773号
法规类型 100100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6-08-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洗猪鬃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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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08-15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水洗猪鬃是否属于农业产品的请示》(渝国税发〔2006〕10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有关规定,水洗猪鬃是生猪鬃经过浸泡(脱脂)、打洗、分绒等加工过程生产的产品,已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应按“洗净毛、洗净绒”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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