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人事部令第9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经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职工健康,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落实社会福利制度的重要体现。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年休假制度,将工作人员的年休假时间具体安排落实到每个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无法按计划休年休假的,应在本年度内调整休假时间。本年度无法调整的,在下一年度补休,下一年度也无法补休的,按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二、各部门各单位按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所需经费,由年度预算核定各部门各单位综合公用经费中解决,财政不追加经费安排。支出列经济分类科目30199“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三、工资基金管理部门按权限,在《通知》规定的控制数内审批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时,应在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中列明“休假工资”,以区别其他人员经费的预算安排。 四、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纳入工资统发。未纳入工资统发单位,由单位按照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中-“休假工资”数自行发放。 五、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零零八年五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