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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二)》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商务部令2006年第22号
法规类型 101100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6-11-03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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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11-03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二)》已经2006年8月21日商务部第八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 长:薄熙来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二)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现就《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8号)中有关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投资商业领域问题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于同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图书、报纸、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控股,出资比例不得超过65%.

    二、本规定中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商业领域的其他事项,仍按照《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执行。

    四、本规定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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