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海关总署2008年第99号公告(关于调整成品油等商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法规类型 海关法规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8-12-31

海关总署2008年第99号公告(关于调整成品油等商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

null

发布日期:2008-12-3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11日起,调整成品油等商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进口环节消费税调整的有关情况

(一)将无铅汽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0元;将含铅汽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4元。

(二)恢复对石脑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政策,并将石脑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0元。

(三)将溶剂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0元。

(四)将柴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08元。

(五)将燃料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08元。对燃料油税目中包含的蜡油开征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08元。

(六)将润滑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0元,对润滑脂、润滑油基础油开征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10元。

(七)将航空煤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08元,暂缓征收。

(八)取消化妆品中的痱子粉、爽身粉进口环节消费税。

(九)卷烟消费税仍按海关总署2004年第4号公告执行。

调整后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见附件1。由于2009年税则税目进行了调整,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总表见附件2

二、执行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政策的有关问题

(一)进口消费税应税成品油时,纳税义务人应单独向海关申报,并应按第一法定计量单位(千克)和第二法定计量单位(升)同时申报进口数量。

(二)海关出具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时,在预算科目栏填写进口成品油消费税,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对于以前年度多征、少征、漏征的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也按上述预算科目办理退补税手续。

(三)在调整有关程序和参数前,海关对进口成品油消费税征收全额保证金后放行。待相关程序和参数调整后,再予转税或退还。

 特此公告。

附件: 1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tiff 

2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总表tiff 

○○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