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60号
法规类型 海关法规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11-10-12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

null

发布日期:2011-10-12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2006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6年10月13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决定在该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1年10月13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氨纶(2011年税则号列54024410和54026920,以及商品编码5402490001项下所列产品),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8号、2008年第38号、2008年第71号和2010年第11号的相关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