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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沈财预[2004]111号
法规类型 100105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辽宁 发布日期 2004-03-30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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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4-03-30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辽财预[2003]7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企业转制过程中免于帖花的部分,应由纳税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免税申请,填报《印花税核准减免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工商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县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文件;

    3.应税凭证。

    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核准后,方可免帖印花税票。

    二、抄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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