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非正常户的公告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深国税告[2006]5号 | |
法规类型 | 100115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广东 | 发布日期 | 2006-03-16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向社会公布。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追征税款和处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截止2006年2月28日的非正常户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