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二、三分局:
现将《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工商局市商务委制订的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4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九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