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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 155 发文文号 苏政办发〔2008〕95号
法规类型 101103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江苏 发布日期 2008-09-18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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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09-1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关于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关于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省政府令42号),全面推进我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工伤农民工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所有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下同)必须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就业的,每个用人单位应分别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农民工较为集中、流动性较大的建筑、商贸、餐饮、旅店等行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可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可探索适合行业特点的缴费办法。建筑施工企业、煤矿企业在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同时,可为从事高危险作业、特殊工种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具体办法由各地政府制定。

三、对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有关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已经领取的予以暂扣,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不得生产施工。

四、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农民工发生工伤,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跨地区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自愿提出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予办理。

五、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招用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的,所有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支付。

六、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为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建立专项救助基金,或采取参加商业保险等办法,解决农民工受意外伤害后的接济救助问题。

七、各级政府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确保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全面推进。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认真负责地做好相关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认真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经办管理工作;建设、建筑、安全生产等部门要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严格把关,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严格管理和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农民工工伤保险政策的制定,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监管,并支持劳动能力鉴定和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司法行政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积极主动地为农民工维权提供法律援助。新闻媒体要加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努力形成有利于推进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的良好氛围。

文件下载:苏政办发〔2008〕95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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