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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 151 发文文号 汇发[2012]50号
法规类型 101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广东 发布日期 2012-09-05

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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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09-05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哈尔滨、武汉、西安、沈阳、广州、成都国家税务局:

为大力推进贸易便利化,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627联合发布公告,宣布自201281起在全国范围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下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汇传〔199513号)及其附件废止。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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