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51 | 发文文号 | 汇发[2012]50号 |
法规类型 | 101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广东 | 发布日期 | 2012-09-05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哈尔滨、武汉、西安、沈阳、广州、成都国家税务局:
为大力推进贸易便利化,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于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