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03 | 发文文号 | 财税[2010]118号 |
法规类型 | 消费税 | 所属行业 | 102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10-12-17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利用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
(一)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
(二)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标准。
二、对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生物柴油,或者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合生产的生物柴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三、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