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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卫政法发[2006]68号
法规类型 109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6-02-12

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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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02-12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卫生行政处罚工作的实际需要,经研究,对《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发布、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九条修改如下:

    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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